人们了解对于儿童健康的不良影响已经有500多年了,但世界卫生组织直到2007年才把消除列为目标。妊娠期梅毒并不罕见。患梅毒的孕妇数远远超过感染毒的孕妇数:分别为190万(2008年)和149万(2010年)。
患梅毒孕妇被检出并得到治疗的比例不详,但据估计少于10%。约三分之一未接受治疗的艾滋病毒感染孕妇会将病毒传播给其婴儿,但几乎所有未接受治疗的梅毒孕妇都会出现不良妊娠结局。梅毒导致的不良妊娠结局包括、死产或、低出生体重和先天性梅毒感染。因此,与艾滋病毒感染一样重要,妊娠期梅毒感染的防治需要得到关注。
了解妊娠期梅毒
梅毒是由苍白(梅毒)螺旋体引起的慢性、系统性性传播疾病。绝大多数是通过性途径传播,临床上可表现为、、和。以阴部糜烂,外发皮疹,筋骨疼痛,皮肤起核而溃烂,神情痴呆为主要表现的传染病。
妊娠期梅毒指妊娠期发现的梅毒螺旋体(TP)感染,可在妊娠前及妊娠过程中发生,其严重性不仅危害孕妇的健康,还可以通过垂直传播感染胎儿,造成胎儿先天损害。梅毒螺旋体在妊娠任何时期均可通过胎盘,导致胎儿宫内感染,严重干扰妊娠,引起流产、死产、胎儿水肿、胎儿宫内生长受限、围生儿死亡,或给受感染的存活婴儿带来严重后遗症。
妊娠期诊断梅毒后,是继续妊娠还是终止妊娠?
妊娠期查出梅毒不是终止妊娠的指征,妊娠21周以内接受青霉素规范治疗可以预防>70%的的发生,但所有妊娠梅毒患者均应被告知梅毒对胎儿的危害。
规范治疗虽能够治愈孕妇,控制早产、死胎、死产,减少新生儿胎传梅毒,但如果治疗较晚,胎儿在母体内已经受到了损害,那么治疗只能阻止其进一步恶化,不能够完全恢复,而且任何梅毒治疗方案都有可能失败,即使是规范治疗仍然不能彻底杜绝胎传梅毒。
如果妊娠20周后诊断出梅毒,应进行胎儿超声检查,对于超声检查显示胎儿有梅毒征象的,胎儿治疗失败的风险较高。如果母体患早期梅毒,且妊娠后未经治疗或从接受治疗到分娩时间<30 d、RPR滴度≥1:32、B超显示胎儿有胎传梅毒征象可以考虑是否终止妊娠。
妊娠合并梅毒是否终止妊娠应该做充分的风险收益评估,孕妇是否为高龄、不孕症史和家属对患儿病损的接受程度等。
如何为妊娠期梅毒提供治疗?
研究发现,在妊娠早、中、晚各期梅毒螺旋体均可穿越胎盘进入脐带血感染胎儿,但是在早孕期,胎儿的免疫系统尚未完全发育成熟,胎盘滋养细胞的梅毒免疫受体未发育,梅毒不能被识别,从而对梅毒感染缺乏炎性反应。因此孕早期感染梅毒的孕妇若能得到及时、规范、足量的驱梅治疗,可杀死梅毒螺旋体阻断其进一步的垂直传播;孕中期以后胎儿的免疫系统对梅毒进行了识别,已经造成了胎盘绒毛损伤或胎儿脏器损伤,此时的驱梅治疗对已经发生的损伤没有治疗作用。因此,孕妇在妊娠中晚期被发现梅毒时,应在及时治疗梅毒的同时,通过羊水穿刺、抽脐静脉血等检测或胎儿超声进行梅毒筛查。
在妊娠期新确诊患梅毒的孕妇应按相应梅毒分期治疗。治疗原则与非妊娠患者相同,但禁用四环素、多西环素,治疗后每月作一次定量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,观察有无复发及再感染。推荐对妊娠期梅毒患者在妊娠早3个月和妊娠末3个月各进行1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。对青霉素和头孢类药物过敏者,由于妊娠期和哺乳期不能应用四环素类药物,可试用大环内酯类药物替代:红霉素500mg,每日4次,早期梅毒连服15 d;晚期梅毒和不明病期梅毒连服30d。红霉素治疗梅毒的疗效差,在治疗后应加强临床和血清学随访。在停止哺乳后,要用多西环素复治。
如何预防妊娠期梅毒?
妊娠梅毒的预防主要通过孕前检查与产前检查。显性梅毒可通过病史、体征诊断;潜伏梅毒多无临床症状,但可通过血清学检查确诊。潜伏梅毒是导致妊娠梅毒发生的主要原因。所以,育龄夫妇在计划怀孕前应该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查。如发现梅毒感染,应暂缓怀孕,进行系统治疗。同时应对其配偶进行检查,并在医生指导下决定怀孕时间。
患梅毒的女性产后是否可以哺乳?
经过标准治疗的母亲,梅毒血清学检查转阴后,可以给健康婴儿哺乳。未经规范治疗的母亲,虽然尚无证据表明母乳中存在活的螺施体,但有可能通过乳头周围皮肤的微小破损而感染胎儿,所以建议应避免哺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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